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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河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09-07 分享到: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今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部门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经市政府委托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部门集中采购。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可以分散采购。

三、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采购人严格按政府采购申请表批复计划进行采购,不得随意改变追加,节余资金归财政。

五、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作出如下的相应调整: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价值或同类批量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工程项目3万元(含3万元),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

2、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品目限额范围的实行协议供货,由原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调整为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原2006年前签订的协议供货协议在合同有效期内仍有效;

4调整的政府集中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范畴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中的A030399家具;A07专用材料;A10专用设备;A11交通工具;B10系统集成、网络工程;C服务类中的C03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监理(含信息工程监理)调整为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

六、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六、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电话:3388372)。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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